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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
公告
李明明:
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松佘府告字[2023]第140194号),现因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松佘府告字[2023]第140194号),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松佘府告字[2023]第140194号)
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